关于申报第七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弘扬优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文件精神,我局开展我县第七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申报推荐列入第七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须从以下项目的申报传承人中遴选:
1.第七、八、九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前六批中无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4.影响力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5.具体可申报项目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热爱家乡,无违法犯罪记录;
2.熟练掌握并承续已列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合法公民,并已传承该项目5年以上;
3.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4.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
5.申报民俗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为活动主要组织者,并在活动中起着重要性,有一定威望的人;侗族医药项目传承人必须有行医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否则一票否;侗族器乐项目传承人必须熟练掌握所有侗族乐器,只会侗族琵琶或侗笛一两样的不符合要求;
6.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且自愿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4)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公益性宣传、非遗展示活动;
7.获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后将继续从事该项目的传承工作,如发现1年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逐级申报资格;2年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将直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以下情况暂不申报: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代表性传承团体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已列入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类或群体性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项目(符合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项目见附件2)。
(二)申报条件
1.所有成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热爱家乡,无违法犯罪记录;
2.熟练掌握、传承某项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积极开展传承活动2年以上,每年开展传承活动10次以上的团体;
3.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自愿履行传承义务;
4.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5.团体内成员较为固定,固定人员班底5人以上,团体成员总人数8人以上,且所有成员均熟练掌握和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6.经当地文化、民政、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批复的从事非遗演出、培训、生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以及其他长期开展非遗项目组织策划、传承保护的民间自发组织;
7.获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以后将继续从事该项目的传承保护工作,如发现1年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将直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8.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自愿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吸纳和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调查、展示、宣传等工作;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
以下情况暂不申报: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团体;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团体。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人按照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及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等相关材料,提交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初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到申报人居住地对申报人进行面对面考核,了解其技艺水平、传承工作、在当地是否具有影响力、是否自愿申报、是否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展示、培训、调研等工作。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传承人申报名单、申报表提交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馆非遗股。
(三)审核。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馆对各乡镇推荐上来的传承人申报表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或填表不合格的,将不送评审组评审。
(四)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由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五)公示。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传承团体候选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七天。
(六)认定。根据公示结果,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公示无异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名单进行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四、推荐材料
(一)申报表电子版一份发送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馆非遗股邮箱、申报表纸质版一式5份报送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馆非遗股。申报表纸质版需加盖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辅助材料(电子版):有助于说明申报传承人、传承团体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图片要求原图)资料等。
1.提交申报传承人、传承团体在艺术实践活动中的个人传承工作照(突出面部,突出项目特点,非艺术照),像素不小于5MB;
2.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能力的图片(包括代表作品图片,表演类、民俗类项目代表性曲/剧目或仪式活动的照片、剧照等)。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项目可提供包括核心工序的一组操作流程图片(原图,不需排版合成),并请标明工艺次序及名称(图片所展示的技艺流程必须由该申报者亲自操作),像素不小于5MB;
3.在项目所属文化空间中进行传承活动的图片(请标明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方式等,像素不小于5MB;
4.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原件。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乡(镇)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申报工作;
(二)请各乡(镇)于2025年5月16日前将推荐材料(附件3、4、5、6、个人无犯罪记录原件)上报至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馆;
(三)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将不予受理。对申报工作有关疑问,可及时向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馆非遗股咨询。
联系电话:0772—8612576
联系人:陈琼英
电子邮箱:sjfy2576@163.com
附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信息表;
2.三江侗族自治县传承团体符合申报项目信息表;
3.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4.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申报表;
5.三江侗族自治县第七批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清单;
6.三江侗族自治县第二批县级传承团体申报清单;
7.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申报书、图片、视频及辅助材料制作及报送要求。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5日